2006年12月8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对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文件的修订,是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法规依据。《规定》的发布施行,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把《规定》的精神落到实处,包头市档案局于近期举办了首期实际操作培训班,并邀请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工作人员就《规定》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对电子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来自市直各机关、人民团体,各旗县区档案局,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的档案干部9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同时,包头市档案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通知》对《规定》的实施范围、编制范围及实施《规定》履行的程序作了要求,市直各机关等单位应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实际,于2007年10月底前,重新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档案局审批。
目前,《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正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