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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新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资产和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包头市档案馆负责保管寄存本市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但又不属于本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包头市档案馆对寄存档案建立科学管理制度,设施先进,确保安全,优质服务,欢迎惠存。

联系人:苑芳            电话:0472-696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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