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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钩陈包头商会(一)
 

                                             康秀云

包头这片大漠荒原,自清朝初年清政府实行移民开发政策以来,以其宽广的胸怀和独特的地理位置,在蒙汉人民的共同经营下,逐渐发展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商业重镇,包头商会在晚清和近代商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包头地处呼和浩特之西,解放前是平绥铁路的终点,西通宁夏,东达张家口、北京、天津等地,北由固阳五原而通外蒙,南过黄河直达东胜、山西、陕西。汽车道四向联络,船舶东往西来,水陆交通极为便利。由东往来外省货物均由平绥铁路运输,西宁河套一带均靠黄河与汽车道及陆运转运,故包头是有名的水旱码头、商品集散地,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已经成为西部经济之要地,交通之咽喉,商业之重镇。

商业是老包头的经济命脉,《包头商会档案》记录了民国二十四年至公元一九五0年商会作为民间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发展商业经济,积聚社会财富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反映了旧中国包头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特别是历届商会会议记录、商会所属各同业公会的商号情况登记,商会的各项活动记录、以及抗战时期日本侵略者对包头经济的掠夺,盘剥普通商号为日战服务的历史事实等,是研究包头经济乃至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珍贵史料。

沿革与组织

包头在清朝中叶属“萨拉齐厅”(今土右旗)管辖。随着人口加和商业的日渐繁荣,社会治安混乱萨拉齐厅鞭长莫及各商号为形势所迫,公议成立“商家会馆”,管理商家事务。“商家会馆”经萨拉齐厅批准,并委以代管包头地方事务。清朝同治年间“商家会馆”改为“大行”。当时包头的商号分九行,即皮毛行、杂货行、油粮行、钱庄行、当行、牲畜行、蒙古行、货店行、六成行(米面加工)。手工业分十六社,即毡帽社、毛社、靴鞋社、理发社、麻绳社、仙翁合义社(饮食业)、清水社(染房、豆芽菜)、金炉社(铁匠)、得胜社(肉铺)、栽社(毯子)、鲁班社(木匠)、恒山社(山货社)、义和社(留人店)、成衣社、糖粉社、会仙社(画匠)。“九行”、“十六社”统归“大行”管理,举凡摊派款项,支应差徭等事项,由“大行”指挥办理。

光绪二十三年“大行”改为“公行”。民国4年(1915年)根据国民政府的要求,“九行”“十六社”组织为包头镇商会。民国14年(1925年)包头县公署成立,改为包头县商会。“七七”事变后改为“包头市商务会”1946年更名为包头市商会。1949年包头和平解放后,商会进行改组,成立包头市工商业联合委员会。

商会组织由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委员)、理事(委员)、候补理事(候补委员)、常务监事、监事、候补监事组成。档案记载历届包头商会理事长(会长)为董世昌、郄相国(二人均被日军杀害)、赵国瑞侯福、郭俊发、覃锡树商会的执行机关为理监事会。理事及监事任期四年,每(三)会员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理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商会,并为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之主席。常务理事帮办会内一切事宜。理事长出差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常务理事代理。

商会会员分为公会会员和非公会会员(商店会员)两种。公会会员为本市区域内依法加入商会的各业同业公会;非公会会员为本市商业法人或已依法登记的商店别无同业或虽有同业而无同业之组织,经申请可单独加入商会。

商业同业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商会的基层组织。包头商会管理的商业同业公会最多时达30多个,所属商号最多时达1300多家。包头市商会同业公会是在原“九行”“十六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国二十一年(1932)将九行改为十二同业公会。十二同业公会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也是商会的基本会员单位。手工业十六社规模较小,既不参加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亦不以组合名义缴纳会费。民国二十九年(1940)十六社改组为公会组合后,仍与十二公会不同,至第六届商务会仍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亦不以公会名义缴纳会费。同业公会作为法人团体

商会经费分事务费、事业费两种。事业费由会员大会决议筹集。事务费由会员比例及其所派代表之人数及资本金额营业状况分定等级征收,并向本市行商坐贾及床摊负贩小铺按月酌收补助费。

同业公会的经费分两种,一为会费,用于会员营业方面的管理和会员营业的指导调查研究及统计;一为事业费,用于有关商品的共同购入保管运输及其他必要之设施。